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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
与补偿条例》第28条规定,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,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、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由此,“行政强拆被取消”,强制拆迁与否全部由法院作出裁决,行政部门不再具有强拆决定权。行政机关违反上述规定进行的强制拆除行为即构成违法强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