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屋拆迁,现称房屋征收,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强制取得单位、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行为。房屋征收是物权变动的一种特殊的情形,是国家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。房屋征收的主体是国家,通常是政府代表国家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执行。
《物权法》第四十二条规定: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、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。”因此,征收房地产可分为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征收单位、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两类。
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过去称为“城市房屋拆迁”,简称“房屋拆迁”。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90号,以下简称《房屋征收条例》),同时废止了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》。现已不再使用“房屋拆迁”这个名称,改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,简称房屋征收。房屋征收通常处于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阶段,是伴随着建设项目进行的,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旧城区改造的一个重要环节。
华夏土地维权网
